摘要

原料药行业17起反垄断行政执法案件存在法律依据关系不清、单一实体规则不明、违法主体认定遗漏、违法行为认定遗漏以及后继滥用规制不足等问题。通过释明法律依据关系以及解构主体和行为垄断类型,可以总结出原料药行业反垄断法律适用的总体思路。对于形式上只有一个经营者的案件,适用单独滥用规则进行违法判断。对于形式上存在多个经营者的案件,先适用单一实体规则判断是否存在控制关系,存在控制关系的情形适用单独滥用规则,不存在控制关系的情形则依据主体之间的横纵关系进行判断,横向关系遵循横向协议、横向协同和共同滥用的适法顺序,纵向关系则重点分析上下游主体的主观恶性和垄断利益流向。对于实质上存在多个横纵经营者的案件,分别依据前述规则予以判断。在具体制度完善上,通过激活纵向协议的事前审查、明晰单一实体的认定要件、强化法律责任的威慑功能,以及推进反垄断合规的预防机制,构建起有效的原料药反垄断法律适用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