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失踪人财产代管的一系列规定基本借鉴了苏俄,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社会的快速变迁,原先的规定已经过时。事实上宣告失踪制度由于自身制度设计上的缺陷,导致其在现实生活中用处不大。在对德国和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对比讨论后,我们认为用失踪人财产代管人制度来代替宣告失踪制度,再用宣告死亡制度来与之配合是最为适合我国当前国情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