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目前基本形成了国家教育考试法律法规体系,为国家教育考试工作提供了法制保障。国家教育考试行政主体包括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地方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实施国家教育考试的承办机构。承办国家教育考试和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属于行政许可行为;考生报名考试与国家教育考试机构是行政契约关系;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的颁发学历、授予学位和免考是行政确认行为;单科成绩无效同属于行政确认行为,各科成绩无效和停考处理,在教育考试范畴中应属于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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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北京教育考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