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遗嘱执行人"是遗嘱执行制度的核心,其既可以由遗嘱人直接指定,也可以由其指定他人间接指定。而界定遗嘱执行人概念,厘清其与相关概念的区别,辨析遗嘱执行人的法律地位,是建构遗嘱执行人法律制度的前提。将遗嘱执行人的法律地位定位为遗嘱人的代理人,并不会产生所谓"死者存在人格"的问题,亦符合我国现行代理规则。尽管遗嘱执行人的职责与遗产保管人、遗产信托人等相似概念存在着一定的交叉,但其职责范围的广泛性使其无法被其他制度替代,相较于现行《继承法》的概括规定,我国未来民法典继承编理应对该制度予以更为精细化的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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