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之所以能为数据提供灵活的保护在于其一般条款中“不正当”概念的模糊性,这一概念与侵权法中的“违法性”在内涵和作用上有相似之处。侵权法中“违法性”判断的确定性程度依赖具体权益框架的设计,著作权等非绝对排他性的财产权需精细设计权利框架中内含的违法性。为进一步完善在兼顾数据流通的需求下对数据财产权益的法律保护,立法者在构建数据产权时,需遵从新型数据产权发展中的“准财产权”阶段,通过治理策略的完善对触发财产权排他性的信号进行符合数据要素市场的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