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世纪90年代以前是西方早期社会救助与措施发展时期。这一阶段由于社会物质财富匮乏,没有专门针对老年保障的立法。解决老年人的贫困问题主要是依靠个人自助、家庭保障、教会救济和慈善机构的帮助,以政府为主导实施的救济制度主要是西欧各国早期的济贫法制度。老年保障模式以家庭为主、国家为辅来满足,只有在家庭保障缺失的情况下,政府才有组织的介入,国家和社会只起弥补家庭缺失的补充作用。这一阶段的老年社会保障模式符合补缺型社会福利的总体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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