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世纪以前的中国没有国际法,也没有海洋法。以《万国公法》为代表的国际法传入中国后,对古老中国产生了缓慢的影响。尽管列强强加于清廷的一系列不平等条约仍然主导着中外关系,但晚清的一些官员开始体认国际法和海洋法,清廷也在中外交涉中尝试运用。民国时期,政府开展了建立领海制度、设立海洋缉私区、加强海洋立法等较多的海洋法实践,一定程度上取得了维护海洋权益的成效。以政府行为划设和公布南海断续线、签署关于北极的国际条约等有先见之明的善举,既是海洋法本土化的实践,也不失为维护和拓展中华民族海洋权益的历史功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