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最新立法中专门矫治教育替代收容教养制度不仅体现出未成年人教育矫治的制度转型,其背后更体现出从教养式矫治向修复式教育的理念更新与范式转换。受特殊预防论决定,未尊重未成年人特殊性的教养式矫治理念长期占据主导造成未成年人矫治教育实践出现社会排斥、公众信任危机、社会撕裂风险等问题,本质上体现出未成年人保护视野和修复式教育逻辑的缺位,因此,在最新刑法修正背景下,应向修复式教育进行逻辑和范式转换。修复式教育在发生学意义上由修复社会的司法理论与教育修复的未成年人保护需求决定,并受恢复性司法和受害人保护的理论基础交叉影响。未成年人修复式教育依据修复层次分为规范修复、受害修复和矫治对象修复三大机制,为保障其实现应建立受害方全流程参与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