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执行异议之诉中,有一类特殊的异议标的是没有取得完全所有权可以进行公开市场交易的经济适用房。购房人以签订买卖合同的形式将该房产转让给第三人,其合同效力是否有效,第三人是否可以据此对抗申请执行人的查封与拍卖,是执行程序中非常有争议的问题。笔者通过具体案例,着重分析一下异议标的为经济适用房的执行异议之诉的合同效力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