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技术启示的认定对专利法上的创造性评价具有工具价值。以技术创新和技术效果构建技术启示认定的体系,可为实务中创造性的评价提供指引。以技术创新为视角判定技术启示存在与否,可以更好地阐释技术方案是否具有技术超越的特质。当现有技术对于系争专利存在反启示时,可作出不利于技术启示认定的判断,但仍需结合其他因素进行判定系争发明是否具有创造性,如此利于判定系争技术方案是否实现了对现有技术的技术超越。当现有技术存在对显而易见尝试的启示时,不能以系争方案产生的方式作为判断其是否具有创造性的标准,仍需回归到对现有技术所提供的研发动力的关注。专利的价值不限于技术方案的技术价值,更及于技术方案价值的具体实现。以技术效果为技术启示关系的认定角度,将关注的焦点转移至系争技术方案本身。其所要求的技术效果范围需限定在系争专利申请文件中的权利要求范围之内,将与现有技术无关的技术效果排除在外,方可使得高品质发明与有限排他权具备正当的对价关系。

  • 单位
    北京市社会科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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