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交纳保费、签发保单与保险合同成立、生效的关系,事关保险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目前《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或不明确,或与保险实务操作相左,由此引发了实践中的很多纠纷。《保险法》修订应当明确将签发保单作为保险人承诺的标志,否认预收保费行为的承诺性质,并同时引入法定追溯条款,强化缔约过失责任,以求得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利益的平衡。

  • 单位
    保险职业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