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借款时有无还款能力、是否采取诈骗手段、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认定借款诈骗的关键。借款时虚构还款能力是推定诈骗手段的重要依据,采取诈骗手段又是推定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依据。若行为人本无还款能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制造有还款能力的假象,骗取被害人钱财,则属于诈骗;有一定的归还能力及归还意愿,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只是夸大还款能力,取得借款,则属于骗取借款。借款诈骗只是一种诈骗方式,不是独立罪名,它与合同诈骗的合同性质不同,与贷款诈骗的侵害对象及客体不同,与集资诈骗的对象及方式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