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加强长江航运企业抵抗风险能力,满足企业需要,全面保障航运企业利益的角度来看,确有必要建立长江船东互保协会。但从目前情况看,尚不具备建立长江船东互保协会的可行性。为了建立长江船东互保协会,有必要扩大海商法的调整范围,将内河沿海运输法律关系纳入该法之中。同时,修改我国保险法,将商业保险公司和互助性保险组织都规定为提供保险服务的组织。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