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法立法"绿色化"确立了生态法益的独立地位。关于生态法益的独立性,主要存在独立于"人类法益"和独立于"个人法益"这两种主张。前者基于非人类中心主义伦理观,颠覆了人本主义法益观。后者基于法益二元论的立场,动摇了个人主义法益观。个人法益是人本法益的核心意涵,脱离了个人法益的集体法益存在异化之风险。应立足于缓和的法益一元论的立场,对生态法益独立性进行合理界定,明确其作为保护个人法益之中介法益的地位。只有以个人法益限定刑法保护生态法益的边界,才能实现刑法与民法、行政法等其他部门法在生态风险预防领域的有效协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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