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由于我国法律在对寻衅滋事方面的界定不够明确,使得在进行司法认定时存在较大的争议性。寻衅滋事是由过去的流氓罪演化而来的,尽管寻衅滋事罪的裁定时做出较大的改进,但是其使用范围还是较小,寻衅滋事罪包含以下四种类型,(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寻衅滋事者与其他违法人员心理有着很大的区别,即该类人员常常是追求刺激而犯罪,与刑法其他罪名的犯案人员心理截然不同,因此就为解决该类案件的司法认定提供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