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基本案情】2013年5月14日,郑某因急需资金周转向耿某借款170万元。2013年7月14日,郑某返还借款120万元至耿某,双方经对账,郑某此时拖欠耿某借款本金50万元整,并于该日向耿某重新出具借条一张,写明:今借到耿某人民币伍拾万元整,郑某在今借人处签名确认。嗣后,郑某于2013年10月13日再次发生一笔50万元借贷关系,耿某于该日汇款50万元至郑某指定账户,郑某向耿某另行出具了50万元的借条一张。后郑某于2014年9月6日转款50万元至耿某,并收回了该第二笔借款的借条。因郑某拖欠剩余50万元借款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