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辩诉交易是以契约文化为基础,为实现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而首先在英美法系国家采用,然后逐步扩展到大陆法系国家的司法制度。辩诉交易隐含的哲学基础是"实用主义"哲学观,唯此法律才可能准许被告人或嫌疑人以向侦查机关自首或交代他人犯罪事实为代价,获得从轻指控或从轻处罚。辩诉交易的运用范围经历了从自然人到法人的扩张过程。按照其适用情形,可将辩诉交易区分为"自我负罪型"和"信息提供型"两种。日本目前只引进了"信息提供型"辩诉交易,旨在鼓励揭发共犯,以解决企业犯罪侦查困难的问题。在商事犯罪日益增多、复杂、智能、跨越国界实施的情形下,辩诉交易虽可能有助于发现犯罪,节省刑事侦查成本,但也有不少弊端。中国家族企业盛行,在我们已有"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司法政策,且传统文化讲求"亲亲相隐"的情况下,是否仍有必要引进"自我负罪型"辩诉交易,尤其是"信息提供型"辩诉交易,需要慎重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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