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食品安全刑法在"非食品原料"认定方面出现了范畴厘定、从属性判断、实质解释、事实认定等方面的疑难问题。从对立统一范畴非自洽的理义逻辑出发,食品、非食品(原料)等范畴存在辩证法的非自足、开放性质,食品添加剂与非食品原料之间也具有模糊、有待探明的逻辑关系。结合"毒豆芽案件"审判出现的行政不法、刑事未必违法的问题,非食品原料的认定要坚守食品安全法治原则,遵循经济(行政)犯罪的从属性要求,要从食品安全刑事权力制约的角度作出实质解释,要以食品安全所涉生命、健康充实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市场经济秩序法益,要着重解决案件事实判断独立性不足的问题。为此,司法实践要从尊重科学、谨慎把握的理性思维出发,审查食品行政管理违法的实质,排除司法"旧习"的影响,依法独立进行案件事实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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