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大数据时代的信息有超载之嫌,以至于人们需要通过人工智能技术予以筛选。人工智能技术的本质是算法及其决策机制,它可能导致人类面临"信息茧房"风险、隐私泄露风险和歧视风险。个体无法解决这种普遍性的技术风险,必须以法律制度的方式来应对,而算法解释请求权正是其内容之一。从法律层面讲,算法具有可解释性,但并非技术细节的解释,而是功能、逻辑、决策规则等的解释。从正当性层面讲,算法解释请求权关注到了人性之恶、人的自治性需求和算法相对人与算法使用者之间的信息不平等问题,主张从知情权角度推定权利并赋予算法可责性。算法解释请求权既是一项公法权利,也是一项私法权利,要求法官从形式与实质两个层面审查义务人关于算法的说明,进而保障其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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