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构建医疗意外受害患者的有效救济模式、突破在医患间化解风险的现有方式的局限、真正实现医疗领域各方利益平衡,通过实证分析、文献梳理以及域外经验考察,认为国家作为基本医疗服务公共产品的提供者,负有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和对特殊困难人群给予社会保障的宪法义务,应当采用"专项救助基金"的方式对医疗意外风险进行社会化分担,以合理维护医患双方权益并促进医学进步。建议纳入《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调整,仅对死亡、残疾等严重损害进行标准化补偿,不应包含精神损害抚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