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2019年7月24日中国佛教协会第九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修订)第一条为了规范汉传佛教教务管理,维护汉传佛教教职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和《中国佛教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及佛教教义教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汉传佛教教职人员(以下简称教职人员),是指汉传佛教的比丘、比丘尼。第三条教职人员资格由中国佛教协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认定。第四条申请认定教职人员,应当圆具三坛大戒,并具备下列条件:(一)爱国爱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