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国香港回归以来,香港法院通过行使基本法解释权,多次试图为司法权拓展更大"疆域",挣脱来自中央和特区内部的束缚,这使得对香港法院基本法解释权的制约成为必然之举。然而,香港回归以后,原有制约机制被摈弃,新制约机制难以实现长效制约。尽管中央在与香港法院围绕《香港基本法》解释的博弈中取得了诸多成就,但香港法院基本法解释权的制约机制仍存在制度性风险,中央全面管治权还可能再次被侵蚀。因此,要把维护中央全面管治权与保障香港高度自治权有机结合起来,确保《香港基本法》正确实施,有必要完善香港法院基本法解释权的制约机制,即明确以依申请释法为主、主动释法为补充的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二元模式;在依申请释法中,增加行政长官作为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的法定主体;在个案中,形成三种释法路径的优先次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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