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刑法规定了“拐卖人口罪”,沿革至今成为“拐卖妇女、儿童罪”系列罪名,有保护对象不全面的缺陷。在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认定时,应注意与类似行为的区分,主要是绑架罪与介绍婚姻索财行为。本罪立法存在的缺陷在缅北诈骗团伙案和丰县拐卖案中均有体现,应从法定刑幅度、适用标准上做出修正。

  • 单位
    湖北经济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