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指出既要绿水青山,又要金山银山。四次工业革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换取经济发展的道路显然已亟需改变,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已经刻不容缓。《民法典》将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作为新的责任方式加以明确,但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概念边界不明、修复责任主体规定模糊、生态环境修复标准模糊与修复资金保障机制缺位等问题。因此,有必要结合国外相关立法经验与我国实践,对我国生态环境修复制度进一步完善,主要措施包括:明确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主体;明确生态环境修复方式与标准,注重区域生态环境的整体性修复;完善生态环境修复资金来源与运转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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