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第四章管理第二十五条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应积极参加以下工作:(一)国家和行业组织的学术交流和人才培养;(二)行业法规制度建设、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制定和政府决策咨询;(三)相关技术性检查、事故处理、抗灾救灾等。第二十六条鼓励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所在单位对获评的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给予奖励及提供相应待遇。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所在单位应发挥学术交流平台作用,为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开展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