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司人格否定制度关系到公司的主体资格以及股东的责任范围,在诉讼中人格否定类行为存在着刑事规制的困境。本文认为,人格否定制度有其独有的内在逻辑与适用路径,应当与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等相关刑事犯罪区分开来。并通过以财务混淆行为为例的分析,从实质矛盾、构成要件矛盾以及实务矛盾三方面论证出人格否定不应构成犯罪的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