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证券交易场所自律监管是当前我国证券法律实施的主要手段之一,与民事诉讼一起对我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所进行的行政监管起到完善与补充作用。交易场所监管的动力来源于不同交易场所之间的竞争——良好的监管通过优化市场规则等方式形成对企业的吸引力,增强交易场所竞争水平。然而在实践中,各交易场所之间并未形成良好的竞争,而且彼此之间的衔接存在一定问题,证券交易场所缺乏发挥独立监管职能的动力,成为政府监管机构的“下属机构”。为提升交易场所监管水平,应当尊重交易场所自律监管,建立有效的市场竞争机制,加强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建设,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从而促进证券交易场所监管水平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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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