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股权众筹作为金融民主化背景下集融资和投资功能为一身的金融工具,对于拓宽中小企业融资途径和为大众寻求新的投资手段都有重要意义。然而在我国作为新兴事物的股权众筹仍然存在着诸多法律问题及困境,其中如何判断合格的投资者,从而建立一套完善的投资者准入机制,是保护投资者权益,避免股权众筹走入死胡同的必经之路。因此,应当根据股权众筹的特性分析设置投资者准入机制的必要性,从投资者人数和经济水平两方面着手。在人数设置方面突破"领投+跟投"的固有方式,构建共享领投模式;在投资者经济水平设置上引入自我评估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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