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理论关于证据法学之理论基础存在着“一元论”和“二元论”之争,尤其是关于“认识论”和“价值论”在证据法学理论基础中的地位问题,也历来存在着不同的认识和主张。在程序正义理论日益成为诉讼法学主流理论的背景下,理论上有贬低“认识论”在证据法学理论基础中的地位的趋向,这是不符合证据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事实以及证据法学的学科特点的。只有将“认识论”和“价值论”同时作为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才能真正建立科学、合理的证据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