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2022年《立案追诉标准(二)》的施行,骗取贷款罪司法适用中的核心疑难问题亟待厘清。就该罪所保护的法益,宜主张狭义的“信贷资金安全说”说,即考察行为是否导致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遭受损失。就该罪中的“骗取”,虽不要求因此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但要求在非法使用目的的支配下,基于由“骗”至“取”这一过程的原因力而导致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存在遭受重大损失的具体危险。就该罪中的“其他金融机构”,无论是基于价值判断还是具体解释规则,都不宜包括小额贷款公司。就该罪中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的“重大损失”,其属于客观处罚条件,应限于未归还的本金和贷款期限内未支付的正常利息,且以立案侦查时为计算时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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