弗里德曼和波斯纳认为普通法是效率指向的;知识产权等领域的实践表明成文法亦能发挥效率。追求财富最大化的观点使法律经济学理论备受争议,但这不能否定效率作为法律价值标准的存在。福利与财富最大化的效率作为法律的价值标准,两者是一致的。非法律合作机制可以成为弱化与福利观相冲突的公平正义观的有效手段。就法律经济学而言,法律的性质是界定权利,是分配正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