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前,房地产税制并没有在实质上对房地产价值和财政收入起到预期调节作用,依旧存在纳税主体不明确、课税对象无法实现共同富裕目标、计税依据不公平、设定税率偏低、税收结构不健全等问题。文章首先简述房地产税的概念和税种性质,接着分析沪渝双城改革试点现状与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建立“代缴人”制度、以“人均价值减免”作为课税对象、以市场评估价值作为计税依据、构建房地产税改革收支相连决策机制等建议,旨在进一步推进房地产税改革,为房地产税落实创造条件。

  • 单位
    新疆财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