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作为大学法研究的前沿议题,高等教育质量保障的法律规制,在以德国与美国为代表的两大法律体系,分别被纳入公法规制与普通法规制的范畴。在德国,高等教育认证行为属于行政行为,高校与认证代理机构之间的纠纷属于公法争议。申诉、行政诉讼与宪法诉愿等公法救济机制,构成德国高等学校与认证代理机构之间纠纷的解决渠道。如何避免认证对学术自由构成侵害,已成为德国公法学界与实务界关注的核心议题。受联邦宪法法院大学课程认证裁定的影响,德国高等教育认证体系正在进行深刻变革与调整。在美国,高等教育认证机构具有非营利性组织的法律地位,其须履行诚实信用以及基本的正当程序等普通法的一般义务。高等教育认证机构对“认证联邦化”的抵制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