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传统的法教义学和司法三段论理论在研究法律适用(适法)问题时,存在忽视法律论证的多元形式,以及忽视司法裁判的价值承载等问题,这需要通过修辞论证来弥补。修辞论证的意义在于通过有助于司法目的实现的语言、可接受的交流方式和对争议点的解决,来实现准确适法。裁判结果的可接受性、自由裁量适法以及价值衡量适法等情形都需要修辞论证。案例研究表明,通过对特定事实的价值判断、主流话语的行为定性、情感唤起实现认同以及使用模糊语言等方式是修辞论证适法的基本方式。恰当的修辞论证有助于司法目的的实现。但是,修辞论证作为论证的方法,也可能受到共识困难、过度修辞以及直觉感等因素的影响而难以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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