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因犯罪人赔偿获得从宽量刑的司法判决不胜枚举,但我国《刑法》却未对犯罪人主动赔偿及其法律后果做系统化的立法规定,立法和司法上的不同步以及司法实践中的诸多不规范操作,严重阻碍了赔偿情节的合理适用,引发了现实风险和民众质疑。"赔钱减刑"的自生自发,有历史和情理依据,但"赔钱减刑"不应仅是为了解决现实问题的无奈之举和"息事宁人"的现实妥协,也不能"一刀切"或估堆式的无原则和无具体标准的"自由裁量"。"赔钱减刑"的正当性与合理性讨论均须置于特殊的犯罪类型、赔偿主体、赔偿时间、赔偿数额甚至一定时空的人际互动等综合和动态因素组成的特殊语境下展开。因此,要解决现有冲突,规范"赔钱减刑"乱象,根本措施是要立足不同案件类型,具体区别不同情况,个别化地考察各赔偿要素,进而做出具体化的从宽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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