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对"乔丹商标案"进行了公开审判,引起了极大关注。随着体育商业市场的不断繁荣发展,体育明星姓名中蕴含的商业价值越来越大,体育明星的姓名被抢注为商标的现象屡见不鲜。姓名权是一项重要的人格权,商标权是一项独占、排他的财产权,将体育明星的姓名抢注为商标使得对在先姓名权的保护与姓名商标权的行使之间发生冲突。此外,这种抢注行为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对体育明星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还对国家体育产业的发展进步产生不良影响。现行法律没有对关于体育明星的姓名被抢注为商标的法律问题的专门性规定。2019年4月23日通过的《商标法》第4次修正,在第4条增加规定"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这个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抢注体育明星姓名商标的现象。同时,对于体育明星的姓名被抢注为商标的情况,可以通过《商标法》第9条、第10条、第32条、第45条和第49条等的规定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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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