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信用违约互换(CDS)市场尚处于起步阶段,而CDS市场与内幕交易存在天然的密切联系。债权人、承销商等相关合同主体对手方利用内幕信息"裸持"CDS进行投机性交易,会损害债务人的信息权利、CDS市场的交易公平性以及市场效率。CDS市场与股票市场相比有其特殊性,传统内幕交易规则用以规制CDS市场将面临一些适用困境。为此,必须视情况扩大证券法反欺诈条款的适用,约束债权人、承销商等相关合同对手方对债务人内幕信息的利用,完善CDS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并强化金融机构内部防火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