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12条保障儿童对影响到本人的事项发表意见的权利。儿童权利委员会在第12号一般性意见中将尊重儿童的表达意见权利确立为《儿童权利公约》的四项核心原则之一,这既彰显了儿童的权利主体地位,也为解释该公约其他条款提供了准则和标准。合理解释规定儿童表达意见权利的第12条对正确实施《儿童权利公约》有重要意义。要通过文义和语法解释方法对第12条进行规范分析,透视构成第12条的两个条款之间的逻辑关联,还要通过体系解释方法结合《儿童权利公约》其他条款深化对第12条的理解。在此基础上,我国应根据《儿童权利公约》的相关要求进一步完善保障儿童表达意见权利的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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