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被追诉人的反悔权是否应当设立、如何设立,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中备受争议。无论从司法文明、司法契约角度,还是从制度本身,以及实体和程序要求,反悔权的设置均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应有之义。反悔权是专属于被追诉人的权利,在行使时可能导致权利滥用、司法效率降低和资源的浪费,但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推行以及被害人利益的救济其实并无实质性负面影响,而在当前司法环境并未给被追诉人多少"反悔适用空间"的情况下,反悔权应作为一项诉权被一般性认可,而非作为例外适用。因此,对反悔权的限制也不应当过大,而应针对由反悔权产生的具体矛盾,主要在适用前提、适用时间以及适用次数上进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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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北京联合大学应用文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