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反恐刑事立法表现出来的刑法处罚的扩大化、提前化和严厉化特征,体现着刑法立法对于安全价值的优先选择,但具有冲击刑法谦抑原则、过度扩大国家刑罚权的法治风险。为此,即便安全价值的优先因反恐的现实契合我国刑法本身的价值倾向而具有正当性,也应该考虑自由价值的平衡和节制作用。具体而言,不仅要在立法层面控制预防性立法的发展,在刑法适用中也要控制行为的入罪边界,为抽象危险犯留下反证的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