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智能机器人之所以被认为兼具“人”“物”属性,本质原因在于智能机器人的智能性。但若仅因智能性便将智能机器人认定为“人”,难免会导致“人究竟有多智能”以及是否存在一个标准去判断人类的智能性的问题。在人工智能和生物科技的高速发展下,人和物有了相互转化的可能,应积极而又审慎地反思智能机器人有可能具有人的主体地位和物的客体意义,并采取具有一定前瞻性且务实的态度去解决由此产生的一系列新问题。高科技时代的到来将会给传统划分的“范围”带来巨大冲击,导致冲突规范类型化调整的困境。法律的目的永远在于坚守底线,而非定义极限。只有更新“范围”,体系选法,才能拟定适宜的冲突规范,实现全球私法的有效治理。

  • 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