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儿童色情制品的持有予以处罚的根据在于,其为制作、传播儿童色情制品的行为提供帮助,构成对儿童的性剥削,从而侵犯了儿童身心健康的发展权。增设持有儿童色情制品罪具有手段上的适当性、必要性和均衡性,能够通过比例原则的审查。在条文设计上,成立本罪需要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但无须具有“牟利目的”,且法定刑的设置不应重于传播淫秽物品罪。重点是对本罪构成要件的理解,“儿童色情制品”是存储儿童性行为等信息数据的介质;“持有”是主体与儿童色情制品之间的支配与被支配关系;根据内容的不同,将儿童色情制品分为三种类型,每种类型设定相应的入罪数量,以此作为“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