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侦查实践中,现场讯问时有所见,但无法适用现行侦查讯问程序规定。现场讯问的立法方向应遵照侦查比例原则,在允许侦查人员通过现场讯问实现侦查目的和维护治安秩序的同时,也必须保障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自愿性。现场讯问包括现行犯罪中的当场盘问和抓捕时的当场讯问,具有临场性、及时性和目的多元性、依附性、短暂性等特点,从而有别于侦查讯问。对现场讯问规制的核心是限制其在紧急情况下才能适用,而在讯问主体、讯问方式上应遵循与侦查讯问基本一致的程序性要求,讯问记录方式宜采用录音录像而不是笔录。鉴于现场讯问具有的侦查属性,不能单纯通过行政法进行调整,而应当作为一种侦查调查措施加以规范,既满足追诉犯罪的现实需要,也强化监督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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