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面对国家财政负担趋重、养老金统筹层级偏低、各地缴费费率不一等现实问题,费改税是养老保险体制完善的现实需求。然而,由于税收形式与养老金完全积累形式的天然互斥,倘若向基本养老保险直接套用税收概念,则不免遭遇养老金的有偿性、专用性特征于税收语境无法获得肯认的法理阻碍。对此,可行的改革逻辑是以统账结合规则为突破口,区别化改进社会统筹部分和个人账户部分。一方面,可以美国工薪税为范本,实现社会统筹税税制要素的优化,并为后续社会保险改革留有空间;另一方面,考虑个人账户本质属性,设计个账独立过渡期,为个人账户未来划归企业年金或自愿性储蓄夯实基础。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