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合成生物技术的开发和应用潜藏着较大的生物安全风险,既有因人类认知局限而生的客观风险,又有人为故意或过失引发的主观风险。面对合成生物技术对生物安全的严重威胁,现行刑法仅依托零散的相关罪名间接应对,存在针对性不足、规范留有漏洞、事后回应迟延等问题。应对合成生物技术伴生风险需要引入提前预防的理念,这是国家总体安全观的基本要求,也是积极刑法观的自然演绎,更是治理合成生物技术伴生风险的实践需要。具体而言,应以体系性规范取代间接性规制,以事前预防取代事后回应,并借助比例原则防范处罚早期化后出现的制度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