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的演变2002年6月27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下称"最高院优先权批复")正式确立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该批复第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