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股东投资渴求营商环境法治化,但现实却折射出巨大落差,"南华公司案"即是例证。在公司与第三人就争议解决方式约定仲裁的前提下,当控股股东或董事等与第三人间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而致公司怠于主张权利时,公司与第三人间的纠纷处理必然陷入僵局。在此情形下,股东是否有权启动仲裁程序,法院、仲裁机构均存在对立观点,这反映了营商环境的实然尴尬。经由对《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之扩张解释,股东派生仲裁制度能缓解此尴尬局面。此外,利益衡量理论、"公平合理期待"原则、代位权理论、仲裁协议扩张理论能进一步为股东派生仲裁提供理论支撑。未来我国立法应明确承认股东派生仲裁制度。在实体法方面,启动股东派生仲裁需满足公司与第三人之间存在有效仲裁协议、纠纷确系仲裁条款约束之事项、主观上需有"善意"并灵活借鉴股东派生诉讼之条件;在程序法方面,股东应竭尽内部手段,公司宜与股东同列为仲裁申请人,且应注意仲裁员之选择、做好诉讼与仲裁的程序转接、明晰仲裁费用的承担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