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专门矫治教育的概念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中首次提出,并与最新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相衔接,意在对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而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进行矫治教育。检视当前我国专门矫治教育的制度设计,不难发现其存在决定程序简单粗陋、相关组织和配套制度的法律规定不明等诸多问题。为此,可通过引入准司法化的裁定程序、明确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的职责分工与地位职能、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引领效应和主导作用、完善未成年人社会观护制度等方式,推进当前矫治教育制度的发展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