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农业保险的经营应当以农业风险本质属性为基准,检视农业保险产品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以农业保险经营的市场化为基准,保障农业保险经营者成为市场主体;理顺农业保险的市场化运营方式与农业生产方式的非市场化之间的关系。在法律层面,对农业的发展以及农业的风险防范必须以"满足人的基本需求"为功能导向进行产业政策的倾斜和保护,并以这种产业政策导向为基础制定相关的法律。在政策层面,摆正农业政策与农业保险政策及政府之间的关系,将农业保险政策与农业保险法律做到有机衔接,进而作为处理政府补贴与农业保险市场化运营之间关系的标准和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