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拒绝医疗的权利是相关国际人权公约所确立的一项基本人权,也是受我国《宪法》保障的一项基本权利,但其与患者的生命权之间存在冲突,而在生命保障依然构成人类社会核心价值观、生命权尚无法完全交由个人自由放弃的今天,其必须受到限制,不能泛化;在保障患者的拒绝医疗权时,应注意区分患者有无自我决定能力——保障前者拒绝医疗权的关键是确保其知情权的充分实现,而保障后者拒绝医疗权的难点则是如何确定其真实意思。